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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lc021医疗保障局局长郑殿武解读健康扶贫政策

文章来源:flc021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: 发表时间:2019-11-28 10:11 责任编辑:医疗保障局

一、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


1、普通门诊


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,免起付线,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70%。年度补偿限额是普通人口的2倍。


2、常见慢性病门诊。贫困人口在县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,免起付线,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%。年度限额5000元。


3、住院补偿


(1)起付线。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、市级医疗机构、省级医疗机构住院,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、300元、500元、1000元;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;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。


(2)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、县级医疗机构、市级医疗机构、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0%、70%、65%和60%比例进行保底补偿。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按照要求逐级转诊的,保底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。


(3)住院分娩、意外伤害 住院补偿按照原新农合、大病保险政策报销,新农合报销后享受医疗救助和政府兜底保障。


二、医疗救助


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(含特殊慢性病门诊)的10%给予补助。补助金额不超过经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。


三、大病保险


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5000元,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。起付线至5万元、5万元至10万元、10万元至20万元、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%、70%、80%、90%。大病保险制度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。


四、健康脱贫兜底


健康脱贫“351”政策: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,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3000元,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5000元,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,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。


慢性病门诊“180”政策:贫困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,经“三保障一兜底”综合医保补偿后,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再报销80%。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(新农合)报销后的自付部分、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,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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